第三十八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,應依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;經核准給假而 缺席者為缺課,未經准假擅自缺席者為曠課。
第三十九條 任一科目缺、曠課總節數達該科全學期授課總節數三分之一者,不 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,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,惟擔任校內各 項會議學生代表且出席相關會議、參加校內外活動並請准公假及因 重大傷病、懷孕、分娩、撫育三歲以下子女、直系尊親屬逝世而核 准之事(病)、分娩、喪等假或其他專簽核准請假者不在此限。 上述重大傷病之認定,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 屬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重大傷病範圍且領有有效期間內重大 傷病卡者。 二、 重大傷病請假期間,應檢附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有關該重 大 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與該重大傷病相關之治療就醫、住 院證明書並經准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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